今日报丨以案说法丨与失足女交易2年后被拘留?不是说过了半年就不追究了么?

2023-05-07 08:14:25来源:法海拾贝

“这都是2年前的事情了,为啥现在还拘留我?”


(资料图片)

山东泰安。

2年前的一天,尹先生一时没忍住,通过其昵称为“热带雨林”的QQ号,联系了一名失足女,双方达成了交易。

之后,二人在某宾馆以200元的价格完成了该交易。

事后,尹先生忐忑不安。经过6个月的煎熬后,终于心理落地了。

然而,在2年之后的一天,尹先生却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,将其传唤至派出所,并以涉嫌嫖娼为由,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、罚款5000元。

尹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,最终法院认为该处罚存在行政违法,但不应被撤销!

【法海说法】

1.可以说,尹先生对法律规定明白一些的,毕竟,他知道“6个月”的说法。

嫖娼行为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、但不是犯罪行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的规定,对于嫖娼的,要处10-15日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;其中对于情节较轻的,需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不过,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较轻。这个留给公安机关自由裁量。

由此可见,公安机关对尹先生作出的“15日拘留+5000元罚款”的处罚,属于“顶格”处罚了。

2.由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并非像犯罪行为那么恶劣,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2条明确规定,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,不再处罚。前款规定的期限,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;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”

由此,嫖娼只要超过了6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,便不再处罚了。

这也是尹先生不服提起诉讼的理由所在。

3.然而,我们需要注意的是,这个6个月的时间,是按照公安机关“发现”开始计算的,而不是从违法行为的时间开始计算。

在本案中,公安机关在尹先生嫖娼之后3个月,就将与其交易的失足女抓获。

通过失足女的交代及双方的QQ聊天记录,确认了“热带雨林”的嫖娼违法行为,且当时已经立案。

只不过,当时未能确定“热带雨林”的真实身份,所以才没能做出处罚。

后来,在发现“热带雨林”的主人是尹先生、将其传唤到案之后,尹先生交代了其违法的事实,而且从12名女性照片中辨认出了当时与其交易的失足女。

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尹先生与失足女交易的事实,也能够认定没有超过“6个月”的期限。

4.不过,在本案中,公安机关存在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况,主要是办理案件的期限超过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77条要求的、“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30日”的规定。

因此,法院最终认定,公安机关存在“其他程序轻微违法”,对此予以确认,但是不撤销对尹先生的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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